登记离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登记离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当事人适格。
首先,当事人必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则不能适用登记离婚的程序,而只能按诉讼离婚程序办理。
其次,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中国内地登记合法婚姻的。非法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会或者不是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夫妻关系,都不能以登记离婚方式解除。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真实的离婚合意。
(三)双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四)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综合上面所说的,登记离婚是属于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如果走协议的方式离婚,那么就需要先进行登记,只有过了三十天的冷静期才能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协商好,如果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撤销离婚的申请,双方都是办理不成功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登记离婚时间是在冷静期之后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二、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享有平等的分割权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即是处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但是夫妻在出卖共同共有财产时,应当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事务时,应当互为代理(即代理人的行为直接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在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时,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共同行为,也就是夫妻一方直接代表另一个方实施的处分行为,从而处分行为无论另一方实际上是否同意,均无需返还,都应当有效。
所以如果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重大的财产,是属于无效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婚姻中是损害了另一方共同共有人的相关权益,因此如果对方是要以此为理由发起起诉通常都是可以胜诉的。而且不光是重大财产,只要是涉及到夫妻的共同财产,都不能够由一方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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