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确定考虑因素是什么?
离婚抚养权确定考虑因素有以下方面:
1、孩子的年龄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3、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离婚后,通常男女双方并不会再共同抚养孩子,但是离婚并不会改变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也没有丧失孩子的监护权,故此在发现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是实施了虐待孩子等的行为之后,可以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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