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对方不同意如何谈?
一、想离婚对方不同意如何谈?
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双方经过协商就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后,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前述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
另一种是协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协商,坚持离婚的一方可持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孩子的户口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诸如可以证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起诉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一方想离婚一方不同意的,想离婚的一方可以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后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审理后也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的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如何交起诉状?
(一)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自己想离婚对方不同意,可以去法院起诉,采用诉讼的方式办离婚手续,可以去任何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缴纳诉讼的费用,说明诉讼的请求,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需要三个月的时间,若是普通程序的,则需要六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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