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离婚养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
养父母离婚养子女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法律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中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养子女由养母或者养父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其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父母离婚孩子抚养费承担的方式:一般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双方的约定或法院裁判的数额、期限、币种等要求,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且前述的抚养费一般标准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抚养两个子女的,可以提高到百分之五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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