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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要跟女方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4-10 阅读: 198次

离婚后,如果未成年子女要求跟随女方生活,而男方对此存在异议的,男方可以先与子女和女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的归属权。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协议离婚的,双方一般都要事先达成关于子女归属的离婚协议。这时候,男女双方就可以根据孩子的个人意愿,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达成离婚协议。如果协商后子女确实只愿意跟随女方生活的,虽然男方不能直接抚养子女,但是还是能够行使法定的探望权,有权每月探望子女至少一次。但是如果男方确实不同意未成年子女跟随女方生活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抚养权归属进行判决。男方应该积极准备证明自己更有能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据,从而争取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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