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
即从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或夫妻关系自然终止之日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产。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定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合法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而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结婚前所得的个人财产,不因缔结婚姻关系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或确定可以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生效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
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或者婚前财产转化为婚后财产的情况,法律规定为个人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虽转化形态或自然流转,但未涉及对方姓名的,除经营获得的收益外,不应视为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的部分,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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