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法律优先效力,应该怎样立遗嘱才有效
中国人是比较忌讳谈论死亡的,于是想了很多其他的指代词,如去了、走了、没了等,使语义稍显含蓄。
这种文化禁忌使得人们不愿立遗嘱,认为不吉利。
人们辞世后,子女争夺遗产,亲情的纽带却由此割裂了。
但随着财富的积累,人们思想观念的革新,为了合理安排好后事,避免人死后,亲眷之间发生争夺遗产的纠纷,立遗嘱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必经的法律活动。
《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遗嘱的形式、效力做出了一些重要的规定,结合这些新规,我们来谈谈《民法典》时代,应该怎样立下一份有效合法的遗嘱。
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以往《民法典》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就是说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公证遗嘱也因此备受青睐。
但是《民法典》删除了这项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主要考虑到以往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老人如果想变更遗嘱内容,为保证效力,只能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
但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到来,紧急情况下想变更遗嘱是没办法公证的,之前公证的遗嘱就不能反映老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规定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是尊重遗嘱人意愿的表现。
二、新增打印、录像两种新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仅规定了公证、自书(亲笔书写的遗嘱)、代书、录音、口头五种设立遗嘱的形式。
但有些老人不识字或者没法写字,《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能够为老人省去许多麻烦。
附:遗嘱形式要件汇总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三、应该怎样立遗嘱才有效合法?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具有处分权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并且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立遗嘱需要满足上述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录像、打印、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
在实践中,非经法律专业人员指导订立的自书遗嘱,绝大部分是有效力瑕疵或者无效的,所以在立遗嘱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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