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可以是妻子吗?
一、遗嘱执行人可以是妻子吗?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妻子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应有以下几项:
①查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②明确遗嘱人以遗嘱方式所加以处分的遗产范围、价值,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③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④清偿债务。
⑤按照遗嘱的指定将遗产最终转移给继承人。
⑥排除各种妨碍。
三、遗嘱执行人制度与与公证遗嘱的区别有哪些?
所谓“遗嘱执行人”,就是能够确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由专人负责落实其生前遗愿的一种制度。而公证遗嘱是由立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前者与后者相比有两大优点:一是形式简便易操作。公证遗嘱的变更须经新的公证,手续繁杂,对于一些年老体衰特别是濒临死亡者来说显然难以实现;而遗嘱执行人一般采用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修改方便,可操作性强。二是遗嘱执行人制度有专人负责执行遗嘱;而公证遗嘱则没有。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嘱执行人可以是配偶、子女或者是其它人,但需要由遗嘱人进行指定,遗嘱执行人还需要按规定保管所有的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的,那么就可以由全体法定继承者来进行执行,只要按法定的条款来实施,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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