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离婚对看望孩子的条件进行约定可以吗?
一、男方离婚对看望孩子的条件进行约定可以吗?
可以,法律上对于探视权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探视权有规定,没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拥有探视权,探视的方式和探视的时间是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探视的过程要符合法律要求。
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对于探望权有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探视权可不可以强制执行?
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实现探望权的方式:
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
4、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离婚后行使探视权有两种方式,探视权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父母离婚之后没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探视权人行使探视权时,不用争得抚养权人的同意,行使探视权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此时是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作出具体的分割的处理的,但是孩子的抚养权只能由夫妻之间的一方享有,如果是另一方不享有孩子的抚养权,此时是可以有孩子的探视权的,但是行使探视权的时候,也是要遵守相关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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