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内容的无效的条件情形有哪些?
一、离婚协议财产内容的无效的条件情形有哪些?
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二、离婚协议包含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2、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3、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4、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5、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6、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三、诉讼离婚有哪些情形可以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协议是由夫妻双方来进行协商签订,一般在协商协议的内容时就需要确定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而且也表达出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同时也不违背法律的条款,那么此协议才会产生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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