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有过错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一方有过错规定是什么?
离婚一方有过错的情况包括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之间因感情破裂而选择离婚,是需要结合实际的离婚原因而定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处理情况,但涉及到财产分割等情况的,一般是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的,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二、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是什么?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诉讼进行调解无效,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过程当中,其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合法的一种诉讼请求。当然了,存在法定过错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目前《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况主要包括有5种法定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与他人同居或者是存在重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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