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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侵权救济方式包括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1-18 阅读: 157次

妻子私自流产没有涉及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并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终止妊娠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

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弱势妻子的人身权利。

首先,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

其次,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最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

但为维护家庭和睦,妻子在流产前应寻求家人的意见,达成一致。

侵犯了对方生育权的行为: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事实上,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都需要对方的配合,这是由人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生育权的绝对权属性。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优先于谁的问题。

妇女受孕后,胎儿构成妇女人身的组成部分。

丈夫的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权。

换言之,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妇女本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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