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同居关系婚姻如何离婚
一、民法典中同居关系婚姻如何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是《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以起诉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什么
首先,起诉离婚要这些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其次,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最后,不同的离婚理由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不一样,如果仅仅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提出离婚,法院第一次不会判离。
所以,一定要有准确、有力的证据才行。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一方想离婚的,可以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