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收养效力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收养效力是什么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生效,收养关系生效后,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适用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哪些情形可以导致收养关系终止
原则上,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是,由于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的恶化与事实上的解体。
因此,我国明确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
但应当注意的,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如果养子女不同意的,双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自收养登记后生效,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适用父母和子女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