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协议离婚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协议离婚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办
离婚财产协议的反悔法律后果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经民政局离婚备案后,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法律的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就双方虽已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并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备案手续,则该协议并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不予履行。
如果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该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在一年内进行反悔,则可以要求向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进行重新处理。
但若法院查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会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相应的驳回。
按照规定协议离婚是有一个离婚冷静期,这个是新增加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夫妻一方如果后悔离婚的话是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的,如果当中有什么纠纷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