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民法典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
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
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
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
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
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
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三)符合一夫一委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委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元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
违反一夫一委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按照规定民法典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了两个方面,其中一个就是直系血亲,还有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也是不可以结为夫妻的,结婚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