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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配偶去世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2-12-29 阅读: 207次

一、民法典配偶去世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所以配偶去世后,夫妻关系就不存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

1、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而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

(1)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

4、不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是基于男女双方人身关系,并且办理结婚登记而成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双方人身关系就会终止,所以婚姻关系就会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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