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无效婚姻特征有哪些
一、民法典中无效婚姻特征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了有这几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一是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二是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三是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我们可以了解到民法典规定了几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况,比如说重婚、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况,还要就是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这些情况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