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彩礼是否返还给男方
一、离婚后彩礼是否返还给男方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般情况下,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两年以上,或者甚至有生育子女,分手时女方都可以不返还彩礼。
3.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但是有同居生活,并且彩礼钱也是在两人同居生活时期接收的,那么这种情形在离婚的时候彩礼也是不需要归还的。
4.男方在结婚之前付了彩礼钱给女方家庭,但是导致自己家庭非常困难的,离婚时女方就需要归还彩礼钱。
5.在婚姻关系依然保存的情况下,女方死亡之后,彩礼也是不需要归还的。但是,这种情况如果婚约人在死亡之前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这个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给付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而且很多并非自愿给付。彩礼习俗虽然法律不鼓励,但考虑到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因而不宜予以全部否定。
二、恋爱期间的赠与财产怎么处理
第一,如果恋爱期间帮对方支付了房款,车款,分手的时候要返还。
第二,恋爱期间,单次超过3000元花销或者累计超过3万元的赠与,分手的话,女方要返还。
第三,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在一起同居生活了,彩礼超过10万的部分,要全部返还,10万以内的部分按比例返还。
对于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馈赠给对方的小额财物,比如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给付给对方的“1314”“520”“999”等具有表达爱意的特殊数额的红包,就属于一般的赠与关系,不在彩礼的范围之内,不得请求返还。具体多小金额算是“小额”,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个人的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酌定。
彩礼给付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又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同,具有以婚姻关系的实际缔结为目的。这种彩礼的给付行为又与风俗习惯、乡规民约有直接的关系。同时,彩礼的给付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就是这种赠与,条件不成就则仍产生赠与的法律效力;如果条件成就,则赠与的效力消失,彩礼应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