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探视权的条件
探视权是法定的不可变更的。如当事人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抚养一方可以就行使探视权一方的行为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诉讼予以制止、限制等。探视权的探视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变更,但是探视权不得变更。
探望权中止的条件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