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
变更抚养权需要的证据有:1、抚养方未尽到抚养义务的证据;2、抚养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无法抚养子女的证据;3、抚养方有虐待子女行为的证据或者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证据;4、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有能力抚养的证据。5、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
如果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符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