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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离婚协议书要需要写明哪些情况?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7-22 阅读: 639次

一、拟定离婚协议书要需要写明哪些情况?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离婚协议的内容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其中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问题。

二、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失踪该如何离婚?

针对一方失踪我们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诉离婚的,法院受理之后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可以在报刊上进行公告通知对方。公告的时间最长是60天,《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根据本条规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前提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该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转交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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