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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作遗嘱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6-20 阅读: 571次

一、律师制作遗嘱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对自己遗产或其他事务处理所做的安排。遗嘱有瑕疵不仅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甚至可能会导致至亲反目、对簿公堂的后果,这是立遗嘱人所不愿看到的。对此总结了几大注意事项: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有处理财产的明确表示意思表示;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遗留给何人。

3、保存好立遗嘱人笔迹,如遗嘱继承发生纠纷,可以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4、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有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或者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5、立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可以立口头遗嘱,凡遗嘱人能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口头遗嘱自然失效;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要求与代书遗嘱一致。

6、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下列几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非经公证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也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

7、遗嘱要注明书写日期,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无效。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日期最后的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8、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9、立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常见的是配偶一方遗嘱处分了另一方的财产。

10、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11、立遗嘱属于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行使权利要受到法律约束,不能侵害他人权利,更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二、遗嘱的执行

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遗嘱的当事人也是可以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身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处分,在订立遗嘱时也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订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代书遗嘱的情况下也是必须需要代书人以及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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