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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见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6-17 阅读: 634次

一、办理遗嘱见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委托人的委托手续;

2、委托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过程、或遗嘱原件;

3、如委托人提供遗嘱原件,律师应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调查事项为委托人提交给律师的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

4、如委托人当时立遗嘱,律师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代书的人、两名见证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是委托人的亲属)立遗嘱人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胁迫的情形等。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证、财产所有权证等;

5、律师见证当时立遗嘱也要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

二、哪些人可以做见证人?

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可以作为见证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无利害关系。

2、不能充当见证人的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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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生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写好遗嘱以后不需要专门去做遗嘱见证,包括遗嘱公证都不是强制的。还有就是,在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中才需要有见证人,当事人自己写的遗嘱,不会因为没有见证人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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