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嘱见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办理遗嘱见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委托人的委托手续;
2、委托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过程、或遗嘱原件;
3、如委托人提供遗嘱原件,律师应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调查事项为委托人提交给律师的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
4、如委托人当时立遗嘱,律师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代书的人、两名见证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是委托人的亲属)立遗嘱人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胁迫的情形等。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证、财产所有权证等;
5、律师见证当时立遗嘱也要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
二、哪些人可以做见证人?
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可以作为见证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无利害关系。
2、不能充当见证人的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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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生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写好遗嘱以后不需要专门去做遗嘱见证,包括遗嘱公证都不是强制的。还有就是,在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中才需要有见证人,当事人自己写的遗嘱,不会因为没有见证人而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