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新规:新增30天冷静期,5种财产只给男方,女方争也没用
一、离婚冷静期规定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1、婚前男方全款买的房子
如果是婚前男方全款买的房子,那么离婚时女方不能分割;如果买房时间是在婚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子是婚前男方贷款够吗,但婚后女方也参与了还贷,那么离婚时女方还贷的部分应该还给女方。
2、婚前男方父母出钱买的房子、汽车
如果男方父母在双方结婚以前已经出钱给男方购买了房子、小汽车,离婚时女方都不能进行分割。
3、男方父母去世留给男方的财产
男方父母去世,遗嘱明确说明把财产留给男方,那么继承的遗产属于男方的婚内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是无权分割的。同样,如果女方亲人去世,遗嘱明确说明是留给女方继承,离婚时男方也不能分割。
4、男方的工伤补偿款
工伤补偿款是有明确用途的,只能用在治疗工伤以及后续的康复上。如果男方有工伤补偿款,在离婚时女方是不能分割的。
5、婚前男方的个人物品
婚前男女双方的个人物品,都不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都不分割,包括男方个人的衣服、鞋帽、电子产品,女方的化妆品、衣服鞋子、包等物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