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和破产管理人的规定是什么
一、遗嘱执行人和破产管理人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是法定继承人时,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也可以共同推选一人或几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没有指定遗嘱继承人,又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没有资格做遗嘱执行人,则由立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诉讼代理;
5、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6、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7、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8、为立遗嘱人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直至终身。
遗嘱执行人并不是必须存在的,可是在企业破产的过程当中是必须要有破产管理人的,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织的这些工作人员的分工也不一样,如果立遗嘱人之前还有未偿还的债务,跟企业破产有关的话,遗嘱执行人和破产管理人之间可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