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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性质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3-20 阅读: 538次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性质是什么?

属于民事诉讼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般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有时与子女抚养问题出现在一个协议之中,故有人也称之为诉前离婚协议。

该种协议在表述上一般有三种方式:一为如果离婚,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按以下方式分割;二为如果一方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按以下方式分割;三为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按以下方式分割。由于第一种表述方式不能准确表达夫妻双方的意思,因此,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只能做缩小解释把其归入第三种表述方式中。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离婚财产情况而定,如果对相关财产分割处理情况难以进行认定的,则双方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所形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以及判决结果也是基于民事行为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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