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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3-17 阅读: 481次

一、哪些情形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结婚登记能否委托代理

结婚登记,不能请人代理,必须由申请结婚的双方婚姻当事人亲自到县以上民政部门结婚登记机关登记,其他任何人不能代为行使这种民事权利。

代理,是一种民事活动,是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由被代理人对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负责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只适用限于不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以下四种活动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一)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由其亲自表示,如遗嘱结婚登记;

(二)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如特定演员的演出合同;

(三)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

(四)违法行为。

结婚登记,是一种意思表示十分严格的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它涉及到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人身和财产关系,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表示,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行使。

如果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的一方确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可在双方当事人指定的时间、地点,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现场登记。

双方当事人亲自进行登记,还可以避免包办、强迫、买卖、干涉婚姻自由等违法婚姻的发生。

《婚姻法》中规定的,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主要是两种,即近亲结婚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但是实践中重婚也是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之一,这点是大家容易忽略的。而办理结婚手续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需要亲自表示自愿办理结婚登记,这是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因此结婚登记不能委托代理。

登记结婚是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均满足了规定的条件,那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那么才会得到受理。若是有任何一方不符合条件要求,则按照规定不予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并且还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如果之后又满足了结婚条件,再次提出结婚申请,还是会得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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