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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需要的证件具体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3-15 阅读: 450次

一、离婚登记需要的证件有几种

1、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与户口薄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结婚证相符;不一致的应先到公安部门出具为同一人的证明)。

2、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如是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原件,如是复印件应当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3、结婚证原件

4、离婚协议原件(军人需要提供军人证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 咨询服务。

三、注意事项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最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1.拟写好离婚协议书。

2.控制、调节好自己的心情。

3.尽量不要让亲友参加登记离婚的过程。

4.提前摸清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和所带的证件。

5.对婚姻登记机关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要先搞清楚应该去哪里办理。首先,在我国内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政府部门是民政局下面的婚姻登记机构。其次,从地域上来说,要求只能在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另外,在办理手续的时候,千万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也要注意一些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是夫妻中有任何一方已经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则这种情况下还不能去办理离婚登记,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能否解除婚姻关系,还要看法院会根据证据作出如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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