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放弃继承有效吗?
一、附条件的放弃继承有效吗?
附条件放弃继承权不一定有效,要看所附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有效。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以前,所作出的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
我国《继承法》第25条确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放弃,是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也是继承人的一项民事权利,这也是民法上“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继承人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应当看到,继承法确认继承权的放弃自由,对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各继承人之间的和睦团结以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自由应是有限制的,权利不可滥用。否则便将违背立法的本意,从本案来看,应当否认被告放弃其继承权的自由。因为,继承权放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放弃的时间。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作出。《继承法意见》第49条则更详细地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因此,继承开始前作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无效,当事人若想产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即使在继承开始前作过相应的意思表示,也应在继承开始后重新进行意思表示。同理,遗产分割后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无效。遗产分割后,若继承人坚决不接受其应继承的遗产,则其放弃的是遗产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
2.放弃的方式。应当明确,继承权放弃的行为是单方、要式法律行为。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必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方可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方可有效。
3.放弃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虽然放弃继承权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其行使权利时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如果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时附有条件,则可能给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同时,继承这一法律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时效性,如果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附期限,则势必延误遗产的处理而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民得到了来自家人或者其他人的继承权以后可以选择默认接受也可以主动请求放弃所有的财产,而有的公民出于某些原因提出了放弃却又表示必须要有条件时,这些条件只要是没有超出常规且符合法定就可以被认可,但是通常都是不允许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