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的委托执行人必须要存在吗?
一、遗嘱中的委托执行人必须要存在吗?
并不要求有这个执行人。如果有执行人帮忙处理遗嘱的问题,可能会更公正更专业。
遗嘱执行人是根据立遗嘱人生前的指定,负责保管遗产,并按照遗嘱负责分配遗产,并有权提起涉及妨害继承的诉讼的人。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诉讼代理;
(5)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6)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7)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8)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二、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权利及一般过程:
(1)遗嘱执行人接受委托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立遗嘱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遗嘱执行协议;
(4)遗嘱人可以指定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为遗嘱执行人,也可指定和继承无关的人员为遗嘱继承人,如律师;
(5)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一般以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三、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管理或保护遗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得报酬,有权请求收益人支付,如果收益人拒不支付,执行人有权变卖遗产,从中得到补偿。
四、遗嘱执行一般过程是怎样的?
(1)执行人通知有关利益相关的人员,并出示遗嘱及遗嘱内容;
(2)执行人公布遗产清单及遗产分配方案;
(3)把遗产按遗嘱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理;
(4)将放弃继承或遗赠部分的财产,将其放弃继承遗产份额登记造册,以便转入法定继承。
五、遗嘱的效果
遗嘱的不生效,是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的无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遗嘱的无效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无效,是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只要不符合遗嘱有效条件之一,就是不应发生法律后果的无效遗嘱。但继承法特别强调下述几种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也仍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可有效,但其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所谓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挟,为避免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做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所谓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或者言词的错误导向下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胁迫、欺骗遗嘱人的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遗嘱人受胁迫、受欺骗所立的遗嘱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会从遗嘱人的遗嘱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嘱的存在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分配自己的财产,但对于遗嘱的订立虽说可以不用委托执行为自己可以办理,但想自己的遗嘱更具有法律的效益,也是可以由专业的人士来进行帮助自己管理这份遗嘱,从而也不会起家庭的内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