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欠的信用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一方婚前欠的信用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那么,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额欠款,如果银行追债或者双方离婚了,卡债该由谁还?是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个问题就更容易解决了。
二、信用卡卡债该由谁来承担,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2、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债务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其中一方的卡债,如果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另一方无须承担还款责任;,但夫妻须承担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债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5、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为共同债务。 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6、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产生的(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等)为共同债务。 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7、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夫妻共同消费支配的,为共同债务。 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8、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共同债务。 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企业经营者用于事业的巨额负债,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一般并不会因新规而风险降低。
综上,如若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一方信用卡欠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该欠款需证明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和经营。若夫妻间有关婚姻期间财产分配与归属曾有过约定各自承担各自债务,那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与另一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