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抚养权存在哪些误区?
一、目前对抚养权存在哪些误区?
1、误区一:两岁以上的孩子由同性别的父母抚养
针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从未有明文指出类似“同性别抚养”等审判规则。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同性别父母生活的可能性确实较大,但法官更多会综合参考各方面的因素做出最终的裁判。还包括父母双方的同孩子的亲密程度、收入情况、受教育程度、性格个性、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等等,都会影响到抚养权的归属。
2、误区二:离婚后抚养权判给对方,当事人对孩子就没有任何法律义务。
失去抚养权不等于没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未成年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后者享有与承担监护权的权力与义务,除非出现死亡、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的法定事由外,监护权不可被剥夺和限制。
3、误区三:抚养费只能给到孩子18岁成年为止
在双方有给付能力的前提下,抚养费须给付到子女可独立生活为止。
抚养费的数额、给付起止时间、给付方式等并非机械而不可变的。即便子女已经成年,但就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18岁-25岁的成年人中的绝大多数为在校攻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群体,他们客观上并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指出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二、子女抚养权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综上所述,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对孩子抚养权的处理很关键,婚姻法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都对抚养权做出规定。目前社会对此有一些误解,离婚后没有拿到抚养权,并不是表示就不用承担责任,其照样是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支付抚养费。而在抚养权归属上面,应该参考最高法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