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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自动放弃产权证明书范本是怎么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21 阅读: 601次

一、离婚后自动放弃产权证明书范本是怎么样的?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内容:二人共同购买位于 ..房产,原......,现二人对此房产协议如下:

1、房产登记在 一人名下, 放弃此房购买权;

2、二人协议补偿问题或自己约定 注意:写明,自愿放弃某处,与李建共有的房屋财产,自己的那一份,此后无论何时何地,不得所要该房屋的所有权和部分所有权署名

日期

3、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地点;

年 月 日

如果该“放弃遗产声明书”,属于一方的真实意图,且无逼迫等行为的。那么,法院在核实后,会按照当事人意愿进行判决。但是,提问者必须清楚,法院对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要依法核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在两种情况下可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存在上述法定理由的,且在发现之日起2年内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案审理,查明事实后,确实存在上述法定情况,那么财产应该依法再次分割。

2、协议离婚对财产处理反悔的,应该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受理后,发现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处理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法院应依法驳回诉请。

三、离婚的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是可以放弃财产的,只要一旦签订了放弃的财产协议书,那么就意味着自己在离婚之后将不会分到一分的财产,所以,离婚时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就一定要想清楚所有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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