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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拟定自动离婚协议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08 阅读: 433次

一、离婚时可以拟定自动离婚协议吗?

离婚时不可以拟定自动离婚协议,因为我国并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规定,所以即使夫妻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也不代表就当同于离婚。此时要求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离婚手续,在领取到了离婚证之后,那么才能解除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就是说这个时候才算是离婚成功了。

二、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我国并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若是夫妻双方在感情不顺时向要办理离婚手续,也是不能拟定自动离婚协议的,最多可以双方协商拟定协议书,该协议可以不是由夫妻双方协商之后拟定的,但是必须是由双方自愿签署之后才会产生司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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