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刘某婚内签订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我们知道,夫妻可以签订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只有当夫妻财产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时,才能有效。那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今天,若悠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一问题。
婚内签订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情况下,只要成立条件符合,则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总结]
现原告赵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案情介绍]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于2004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321号房屋一套,购房款62万余元,其中以赵某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2万元,321号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婚后由于赵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双方感情破裂。2009年11月1日,赵某作为甲方与刘某作为乙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一、不管离婚与不离婚,甲方(男方)自愿放弃此处房产,此房屋归乙方(女方)一人所有,以后属于乙方(女方)个人财产。二、倘若离婚,离婚后债务尚未还清,此房屋的所有贷款债务甲方(男方)愿无偿帮乙方(女方)还清。”2009年12月30日赵某作为甲方,刘某作为乙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因男方再次走出家,视为与女方无法共同生活而选择离婚,自愿放弃房产,将现有住房一套321号房屋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书》签署后,赵某与刘某并未办理离婚手续。2011年3月,赵某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刘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21号房屋。刘某辩称,其与赵某有婚内财产约定,故要求321号房屋归其所有。
[小编点评]
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离婚协议书》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均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现原告赵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从法理上看,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理解为附条件合同,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即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
由于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文章有所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大家到若悠网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