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咨询:在惠州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胡丽琴律师整理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前,应分清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对上述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分清财产的性质后,离婚时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协议不成时,根据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在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如果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没有特殊情况的,原则上一人一半财产。取得不动产的,要支付对方一半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