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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346次

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您好:哥哥和女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结婚仓促,婚后一直都是一个睡沙发,一个睡床,在此期间,女方砸家具,扔哥哥衣服眼镜,把新房换了锁,不让哥哥住,又说结婚是为了她妈,她想当尼姑,根本不想结婚。无奈哥哥想离婚!离婚涉及财产问题,首先是新房,哥和女方是一个单位,房子是单位盖的,在领取结婚证之前,我们家交房款8万元,领取结婚证后又交了3万,但房子是女方要的(托人,其实哥哥也是单位职工,如果女方不出面要房子,哥哥也会去要的)。现在女方说离婚可以,但房子她要(房子已增殖),理由是房子是她出面要的。我们家也想要这房子,理由是房字是我们家出钱买的,现在房产证要今年12月份才能办下来!您说我们家有理由要这房子吗!!另外,家具是我们家买的,壁柜已固定于墙上,大理石灶台也已固定于灶台上,如果房子女方要,向这些拆下来就失去使用价值的的东西能否要求女方接受?3000多块钱的酒柜女方已砸坏,怎么办?婚前给女方的1万元财礼应如何处理呢?离婚案件是否是谁起诉对谁不利?期待您的帮助,真诚的谢谢您!

答复:你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以上条款是《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确定的规定,结合你说的情况分析,如果房产是在结婚之前购买的,应当认为是一方婚前的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应当算在夫妻在共同财产中。离婚时应当归男方所有,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至于房产是谁找人分的,在法律上并不能作为确定所有权的依据。至于房内的其他物品,也应当按照婚姻法对财产的规定来确定,对于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所有的,离婚时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对于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的共同的财产的,离婚时可以达成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由法院判决。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关于结婚时的彩礼的规定,应当认为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是一种民事的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发生或即有法律效力,应当归女方所有。关于离婚起诉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都可以自愿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定位是平等的,并不存在对哪一方有利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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