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瑕疵主张婚姻无效先提行政诉讼
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案例:
1998年,万州胡某和女友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开始共同创业。2001年二人举行婚宴,2002年春节办理婚姻登记,委托他人领取了结婚证。2005年9月,胡某以结婚证非本人去领取,婚姻不合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当时法院判两人婚姻无效。
律师说法:
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世均说,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认为委托他人领取结婚是两人的共同意愿,属“程序瑕疵”,两人的结婚实质要件构成,婚姻有效。
法律法规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