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净身出户约定有效
“出轨方净身出户,不得抚养孩子,登报道歉……”为惩罚出轨方,“忠诚协议”走俏。
今天上午,一中院公布调研报告称,2011年至今涉及忠诚协议的婚姻类案件中,一些忠诚条款因过于“霸道”,在离婚诉讼中得不到法院支持,但约定出轨方放弃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开始或存续期间,夫妻以对配偶恪守忠实为基础,协商签订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协议。常见的忠诚协议一般表现为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变动。
一中院法官指出,审判活动中,针对不同条款,法官会区别对待。
对于不忠方净身出户的约定,法官指出,无论离婚与否,出轨方放弃共同财产的忠诚协议有效。该类协议可以认为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安排。在约定条件具备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一方不忠,双方就必须离婚或者丧失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无效。法官解释,婚姻关系的解除以离婚登记以及法院生效文书达成;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对此限制。
对于一方不忠,需要赔礼道歉乃至在媒体上做出声明的约定,法官认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有效。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方式。本案中,双方婚后签订的《结婚协议书》即属于此类。但为何法院不认可该协议中有关“忠诚”的这一条款的效力呢?最根本的原因是在于,该条款在法律上属于所谓“忠诚协议”的性质,也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严格遵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一方如有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或协议条款。
往深点说,《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即普通的合同。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所签署的此类协议是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协议,不能简单按照民商事合同对待。所以说,如果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鼓励婚姻当事人在婚前、婚后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势必增加婚姻的成本,也会使建立在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成为类似商人买卖中的讨价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