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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专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407次

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专题

问:结婚之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答:应该属于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不是一次性付款,存在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应该支付对方还款部分,同时,还应该计算对方付款部分所占比例的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答: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但不是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共同分割),而是按份共有,按份比例参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处理,依法属于婚前购买房产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应该返还对方共同还贷部分款项,同时,还应该计算对方付款部分所占比例的增值部分。对于共同还款部分,如果双方没有财产约定,不论是双方的收入高低,应当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部分的一半计算为对方还贷部分。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应该如何处理,能否主张其买卖无效或者撤销买卖合同,追回房产?

答:如果对方不知情,并且也支付了合理对价,应该视为善意第三人,法律应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不能追回房产,只能请求擅自转移房产的配偶赔偿自己损失。并且,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让对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因此判令对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就算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对方明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配偶一方恶意串通,以买卖的方式转移房产,这属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案件中,房产因为其金额较大,往往占据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部分,如何处理,对双方都有重大利害关系。同时,因房产性质的多样化,取得方式多样化,以及事件当中,往往双方没有留下相关证据,导致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分割,纷繁复杂。

诉讼案件当中,法院判决是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因为法官也不可能知道客观事实,只能根据双方举证、陈述,以及庭审规则来认定法律事实。如何将对自己有利的客观事实成为法律事实,如何将对自己不利的客观事实排除在法律事实之外,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还有诉讼技巧,和诉讼经验。所以,当事人如果遇上这类情况,最好请律师办理,不要自己办理了一审诉讼,因为结果不利才想起请律师代理二审,我们见过太多的这样悔不当初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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