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中婚姻关系房产纠纷部分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中婚姻关系房产纠纷部分问题
1、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后房子产权归谁?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归属问题
在婚后,若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的房屋如果是父母出资购买的话,房子的产权属于该父母的子女,不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这可以看做是父母对其孩子的赠与,且该赠与仅仅针对其自己的孩子,所以房子的所有权是其父母的子女所有。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下的例外,比如:双方约定好了房子的归属问题,离婚时房子所有权份额的归属可以按照当初双方的约定划分。要视情况而定。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归属问题
在婚后,若由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
如果夫妻双方的父母都出自为孩子买房子了,那该房子的归属权应该是夫妻共有,且该所有权的共有应该是夫妻双方按份共有,这个份额就是当初双方是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时的资金比例。
2、婚前已交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还款的房屋,离婚后房子产权归谁?
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完首付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若是婚前贷款买的房,且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因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所以在离婚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