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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答十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364次

问:A与B经恋爱后于2008年登记结婚。刚结婚时A、B同A的父母一起居住。后来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四人之间多次出现不便及矛盾。经协商,四人一致同意:由A的父母出资在同一小区内另行购买了一处房产,给A与B两人居住,但该房产的房产证上只登记了A的名字。同时,四人还去公证处就房屋出资及产权归A一人所有的事宜进行了公证。今年5月,A与B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在财产处理上就上述房屋的分割发生了纠纷,A认为该房屋应归其一个人所有,B则认为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两人争执不下,遂向律师咨询,B是否可分得该房屋的部分产权?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出资购房的房屋产权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依法予以分割。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则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本案中,房产证上登记的是A一个人的名字,且A的父母在出资购房时还去公证处做了公证,这些足以证明A父母出资所购房屋是对A的个人赠与,不作为A、B婚后的共同财产。所以,B在与A离婚时,无权要求就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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