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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攒私房钱,离婚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8 阅读: 424次

结婚后,丈夫偷攒的私房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如何对私房钱进行调查取证呢?私房钱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让我们通过若悠网的一个真实案例,来聊聊藏起来的私房钱。

私房钱

案件概况

丈 夫与妻子吵架,怕离婚分割财产,于是偷偷的攒私房钱,以为这样神不知鬼不觉就不用被当做共同财产分割了,没想到夫妻俩最后真的离了婚,而且他攒的私房钱还 是没保住,被妻子偶然发现从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李丽秀和被告张明哲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15000元平均分割,被告张明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丽秀7500元。

原、 被告均系余江县黄庄乡人,于2009年2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琐事吵闹打架。双方并未生育子女。 2012年5月,被告张明哲背着妻子偷偷的在信用社开了个户,并前前后后、陆陆续续向里面存进了15000元钱。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2013年11月份,原告李丽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明哲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张明哲对离婚表示同意,但不承认有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较短,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李丽秀提出与被告张明哲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

关 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李丽秀向法院举证证明被告在信用社开有自己的户头,经法院查明确属事实。法院认为该钱财系张明哲的私房钱,但不属与张明哲身份不可分 割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加之双方亦未约定夫妻财产制,故认定该财产性质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平等分 割。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解读

根 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 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男方的私房钱多来源于工资等收入,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虽然是瞒着女方存钱,但并不影响这笔存款的性质,这15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发现对方可能有藏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建议尽量收集相关的线索,比如银行账号等信息,以便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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