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再次要求分割离婚财产是怎样规定的
下列情况下即使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
2、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3、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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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相关案例
隐匿财产离婚后可再次分割
2003年初,安女士结识了在浙江工作的云南人卫先生,二人一见钟情,在云南办了结婚手续。婚后,安女士随丈夫到昆明发展,并购置昆明某小区房屋一套。2005年,安女士发现丈夫陷入网恋,9月,卫先生不听劝阻与网友同居,11月,安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并对昆明某小区房屋依法作了处理,离婚判决于2005年11月20日生效。离婚后,安女士返回浙江生活。2008年5月,安女士偶然得知,卫先生2005年7月还在昆明某高档小区购有房屋一套。2008年6月,安女士以前夫隐匿财产为由,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再次分割。法院审理认为:卫先生于2005年7月所购昆明某高档小区房屋一套属于原夫妻共同财产,卫先生在离婚时隐瞒了,判决该房屋归卫先生所有,卫先生补偿安女士8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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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本案中,安女士与卫先生已于2005年11月20日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但卫先生在离婚案件审理时隐藏房产,安女士可以要求针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安女士直到2008年5月才得知此事,因此于2008年6月起诉还在诉讼时效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