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分裂症所签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无效
夫妻结婚14年,共同财产不菲,除拥有3套房外,还有几十万元现金。后两人协议离婚,女方分得一套60多平方米房子和3.8万元现金。但近日江北区法院判决,女方再分得一套44平方米房子和23万余元现金。原来,法院认定女方在离婚签协议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两人当时所签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女子:前夫隐瞒财产
1990年,女子周叶和秦成(均为化名)结婚。2004年10月,两人在江北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秦成抚养,周叶分得华新街一套60多平方米房子和现金3.8万元,秦成分得野水溪一套44平方米房子、新牌坊一套160平方米的单λ集资房和现金20万元。
2005年,周叶发现前一年签离婚协议前,秦成就转移了财产。她认为,从1994年到2001年,她在学田湾批发市场做生意,同时又在炒股票,家里大部分财产都是她赚的。而她自己从2001年起就出现精神异常,患上精神分裂症,前夫就趁机隐瞒财产。她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秦成认为,订立离婚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双方离婚前后也仔细查看了共同财产,然后自愿达成协议,周叶在签收时也?提出异议。秦辩称,正是因周叶与其他异性发生了超友谊的关系,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她为了离婚再嫁,才自愿放弃了对部分财产的分割权。
法院:平分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周叶自2001年7月起,一直在门诊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秦成还多次陪同周叶去看过病。2004年10月,两人在离婚前5天,周叶还到过重庆精神卫生中心门诊治疗。在法庭组织下,经鉴定周叶患精神分裂症,她与秦成协议离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两人除了3套房,到2004年9月,周叶账户上的9.1万余元也在同月、次月分三次被取走。法院认定,包括其他账户,双方当时共有现金37万余元。因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属无效,且周叶的疾病需长期治疗,法院认为原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