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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登记需要的资料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404次

夫妻双方如果感情不合而离婚的话,这个情况就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那么在进行财产离婚登记的时候,一般需要经过哪些流程以及提交哪些材料?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中山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离婚财产登记需要的资料

1、离婚判决书(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决,如初级人民法院判决须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离婚协议书(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有效,没有公证的须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财产登记)或离婚证(背后须注明财产分配情况);

2、房地产证(如果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

3、离婚财产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如拥有共同房产则需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5、离婚财产委托书。

实质条件

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进行离婚财产登记的时候,需要携带好自己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财产委托书这些,这个财产问题上面肯定会闹很多的纠纷,一般建议找专业律师是帮助自己,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的,可以咨询若悠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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