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再诉 力挽女方财产损失
一、案情介绍:
2005年7月,某女与某男协议离婚,双方同意小孩监护权归男方,双方婚后房屋归小孩所有,但女方可暂时居住。离婚后的女方在该房屋中与小孩共同生活,男方起初搬出,后在外住得不顺又提出要求搬回,女方自然不予同意,但男方以房子归小孩所有,而小孩又由自己监护,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入住。女方认为明显违背常理,且发现男方其实在离婚前就有第三者,完全是以多到单位分房为理由欺骗女方假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对婚姻已经不愿意复合,但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感觉非常不公平,便提出分割房屋的一半后自行搬出,男方以女方已同意放弃了房屋为由拒绝女方这一要求。面对协议,女方无奈又觉不公,想寻求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二、案件症结:
我接手本案后,发觉本案几点棘手之处。
1、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对房屋已有明确处理;
2、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分割财产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女方虽发现对方离婚前存在第三者,但无证据;
3、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协议非有法定情形不得变更或撤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怎么办?
三、解决思路:
我在认真地进行分析后,发现本案在财产方面处理看似不好入手,却有曲径通幽,仍有其他法律依据可依:
1、女方对财产的“放弃”实属赠与,民法规定房产的赠与以过户登记有效。而此房屋产权现仍为分割前时的男方,尚未变更登记,李女便可撤销此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