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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债务姐姐虚假卖房 数年后弟弟赖着不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568次

10年前,丈夫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夫妻俩随即离婚,并约定房屋由女方一人所有。为避债,女方又将房产“假过户”至亲弟弟名下。数年后,姐姐欲将房产重新转到自己名下,却遭到弟弟拒绝。数月前,亲姐弟对簿公堂,为房产所属各执一词。

近日,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子归姐姐所有。法官提醒市民,违背法律、不诚信的行为不仅达不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还会损伤亲情,可谓是得不偿失。

丈夫欠债后离婚

房产归妻债务归夫

高女士与牟先生今年均40多岁。十多年前曾是一对恩爱夫妻,牟先生经营家居建材生意,高女士在一家单位做文职,两人育有一女。

由于入行较早,早在2002年,牟先生入行第二年就赚取了人生第一桶金,随即扩大投资并拓展其他领域的经营。因不熟悉其他市场环境及经营不善,2004年,牟不仅把本钱都搭了进去,还欠下一大笔债务。

车子被抵押,房子也可能面临查封,生活一下子遭到重创,两人争吵不休。不仅婚姻关系难以延续,牟更是担心巨额债务会影响孩子今后的生活。2004年,两人协议离婚。为了逃避债权人追债,两人还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归高女士一人所有,全部债务由牟先生一人承担。

高女士担心,房产在自己名下仍会受到前夫债务的影响。遂与家人商量,为保险起见先将此套房产过户到亲弟弟高某名下,等5年以后,税费降低了再过户回转到自己名下。

为此,高女士还与弟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手续税费等均由高女士支付,房产证也由高女士持有。

欲要回房屋遭拒

亲姐弟对簿公堂

2011年,高女士找到弟弟商量房屋过户回转事宜。

此时,弟弟高某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由于和父母同住,没有单独的房子,其多次相亲都以失败告终。

为此,高某与姐姐、父母一起协商。父母建议,先将房子借给弟弟结婚使用,待有钱买房再过户也不迟。高女士拉不下面子,就答应了。

此后,房价不断升高,购买商品房对仅靠工资收入的高某来说根本不可能。为此,高某又找到姐姐和父母一起商量,与其将房子卖给他人,不如卖给自己。由于刚参加工作,也没有多少积蓄,经过协商,房子以原价卖给弟弟,房款由弟弟及父母一起承担。但此后,双方未提及卖房一事,房款更是没有提过。

去年10月,高女士再次找到弟弟商议过户事宜,哪知却遭到弟弟的拒绝,称过户到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绝不同意办理过户。

无论高女士如何劝说,弟弟仍不同意过户。但离婚后,自己除了房产也没有其他财产,无奈之下,姐姐将弟弟告上法庭,请法院判令确认该房产归自己所有。

假过户无效 法院判令归还

今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及父母双方均出庭。

原告高女士称,过户到弟弟名下,完全是为了逃避债权人追债的权宜之计,之前一直没有过户是想等五年之后税费降低之后再过户。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此房产归自己所有。

被告高某辩称,姐姐所说并不属实,房子已经协商卖给自己,由父母支付购房款。但父母的证言显示,一直没有支付此笔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女士与其弟弟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高某。高女士将房屋过户到弟弟名下的意图,一是欲阻却债权人就此诉争的房屋行使权利,二是若房屋过户的税费降下来了,再回转过户,合理规避税费,表明其不是将房屋赠与其弟弟或出售给弟弟。

虽然高某辩称,此房屋是姐姐主动卖给自己,由父母来出资,但父母没有能力支付房款,也没有实际支付房款。庭审中,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房屋过户的费税及权属证书均为姐姐高女士持有并实际占有该房屋。

法院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非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诉争的房屋尽管登记在被告名下,买卖是双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于买卖行为的表意中。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买卖行为系无效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高女士所有。

恶意转移财产 不能对抗债主

为了逃避还债,而将房产过户或转移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对此,承办法官解释称,本案当事人为了规避债务,离婚后将房产过户至另一方名下逃避债务,是当事人在法律认识上有误。该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的约定系内部约定,不影响债权人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是说即使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并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就此房产行使权利。

法官称,本案中还涉及到“假过户”这一法律问题。高女士为了保险起见,将房产假意过户至弟弟名下,债权人仍能就购房款行使权利。因此,此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实际上不可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实行“假过户”,违背法律规定且不诚信,不仅达不到规避债务的目的,反而让亲人之间产生了矛盾与隔阂,得不偿失。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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