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何认定
【问题一】
我准备和老公离婚,但是他说是在外面欠了钱,离婚的话债务要一人一半。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借的钱,请问我该怎么办?
【问题二】
我将一笔钱借给朋友用于资金周转,借条上只有他一个人签字,约定三个月还,现在已经到期了,他还是不还钱,我朋友没有钱,我可以起诉他老婆要钱吗,借条上没有他老婆的签字。
以上两个问题是当事人经常咨询的,现可以依据最高院的答复作出明确解答。
【问题答复】
问题一答复:如果你们的离婚案件不涉及其他债权人,你老公需要举证证明他所借的钱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他不能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你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问题二答复:你可以起诉借款人及借款人的配偶要求偿还债务,除非你朋友的老婆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要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院最新答复】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